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任我行洋酒有限公司、王軍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0號 原 告 任我行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軍傑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惠珠即樂成菸酒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惠珠即樂成菸酒商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2,750元,應繳裁判費21,59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592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黃佑怡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