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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冷明珍

原告
任我行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軍傑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惠珠即樂成菸酒商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惠珠即樂成菸酒商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2,750元,應繳裁判費21,59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592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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