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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7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冷明珍

上訴人
即原告
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寅
上訴人
即原告
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有福
訴訟代理人
黃世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鍾武宏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27號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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