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德寅、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卓有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寅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有福 訴訟代理人 黃世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鍾武宏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27號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黃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