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德寅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有福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鍾武宏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27號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