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郭印師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38號 上 訴 人 郭印師 郭灣謀 訴訟代理人 郭典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木林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0月2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38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0,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93元 ,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