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金湧工業有限公司、陳淑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湧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 年3 月29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9,4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之內容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