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湧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 年3 月29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9,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之內容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