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湧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4 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以寄存方式送達予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