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96號
- 原告
- 大山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馨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000元,應繳裁判費8
,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