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曾國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山勝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69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黃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