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曾國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山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黃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