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銓泰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蘇玉姿、張清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25號 原 告 銓泰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玉姿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 被 告 張清文 訴訟代理人 林逸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