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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洪儀芳
  •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昱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張志斌廖素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8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王芷若 被 告 昱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志斌 被 告 廖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8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被告昱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昱展公司)於民國110年10 月25日以被告張志斌、被告廖素敏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113年10月26日止,約定利息按月定儲加碼年利率4.06%機動計息(目前為4.85%),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 調整。並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詎被告昱展公司自110年10月26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且被告 張志斌於110年11月19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 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張志斌、被告昱展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廖素敏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前抗辯略以:同意原告請求,但無能力償還。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放款利率查詢表、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本行往來客戶明細表等件 為證,核屬相符,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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