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昶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文賢、怡和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蔡進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昶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文賢 送達代收人 林加惠 被上訴人 怡和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56,2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616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