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昶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文賢
- 送達代收人
- 林加惠
- 被上訴人
- 怡和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進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56,2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6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