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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2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冷明珍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妙珍
被告
大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冠昕
被告
陳宗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伍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等人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冠昕、陳宗和於民國95年12月19日簽立保證書、約定書,保證就被告大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大昕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限額内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大昕公司自101年12月26日起至102年12月17日止,陸續向原告借款共16筆,金額共計16,950,000元,經多次展期,上開借款目前尚積欠本金16,858,000元;又兩造約定借款均按月付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其他應付款項一併清償,利息均按年息1.5%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惟被告大昕公司自110年10月2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16,858,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5條及第6條第1項約定,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雖經原告催討,被告大昕公司仍未清償。又被告陳冠昕、陳宗和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人經本院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款展期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戶籍謄本等為證,而被告等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狀以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16,858,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  利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 465,150元 自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 251,650元 自110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3 416,500元 自110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4 2,590,000元 自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5 568,400元 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6 857,500元 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7 523,600元 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8 227,500元 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9 863,850元 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0 467,350元 自110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 773,500元 自110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2 4,810,000元 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3 1,055,600元 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4 1,592,500元 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5 972,400元 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6 422,500元 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6,85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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