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大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冠昕、陳宗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妙珍 被 告 大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冠昕 被 告 陳宗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伍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等人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冠昕、陳宗和於民國95年12月19日簽立保證書、約定書,保證就被告大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大昕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限額内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大昕公司自101年12月26日起至102年12月17日止,陸續向原告借款共16筆,金額共計16,950,000元,經多次展期,上開借款目前尚積欠本金16,858,000元;又兩造約定借款均按月付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其他應付款項一併清償,利息均按年息1.5%計算,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惟被告大昕公司自110年10月2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積欠 原告本金16,858,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5條及第6條第1項約定,所欠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雖經原告催討,被告大昕公司仍未清償。又被告陳冠昕、陳宗和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人經本院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款展期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戶籍謄本等為證,而被告等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狀以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16,858,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姵君 附表: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 利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 465,150元 自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 251,650元 自110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3 416,500元 自110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4 2,590,000元 自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5 568,400元 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6 857,500元 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7 523,600元 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8 227,500元 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9 863,850元 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0 467,350元 自110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 773,500元 自110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2 4,810,000元 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3 1,055,600元 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4 1,592,500元 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5 972,400元 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6 422,500元 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6,85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