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6號
- 原告
- 董淑瑛即耀東企業社
- 原告
- 蔡億穎
- 原告
- 鄭志宏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應包括確認票據債權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在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訴訟,該本票之付款地在臺南市,而被告公司地址設在臺北市內湖區,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載明可按,依上開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及第13條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