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古典洋酒股份有限公司、林建宗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6號 原 告 古典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宗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高惠珠即樂成菸酒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3,8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7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4,255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