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6號
- 原告
- 古典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宗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高惠珠即樂成菸酒商行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443,8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7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4,255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