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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黃一馨

原告
古典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宗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高惠珠即樂成菸酒商行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443,8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7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4,255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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