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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廖國勝

聲請人
沛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百莉
代理人
吳婕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附表:支票                              111年度除字第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林如居 合作金庫銀行林內分行 110年10月31日 98,700元 S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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