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蔡碧蓉

聲請人
李輝宏(即洪素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股票 1 100  002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股票 1 34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