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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廖國勝

聲請人
明泰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籃振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附表:支票                                    111年度除字第54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永山營造有限公司  阮譚如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斗六分行 民國110年4月16日 100,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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