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周容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周容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曉佩 附表:支票 111年度除字第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宏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斗六分行 110年7月27日 85,050元 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