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亞世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鴻志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9號 聲 請 人 亞世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志 訴訟代理人 蔡水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亞世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鴻志 華南銀行斗六分行 111年8月5日 122,273元 RD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