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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吳福森

聲請人
亞世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志
訴訟代理人
蔡水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亞世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鴻志 華南銀行斗六分行 111年8月5日 122,273元 RD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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