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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1號

撤銷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洪儀芳

聲請人
盛豐興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玲玲
相對人
黃秋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2日所為之108年度全字第1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全字第19號裁定准許在案(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茲因兩造和解在案,聲請人已認無繼續保全之必要,爰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本文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三、本件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系爭假處分裁定予以准許,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茲聲請人為系爭假處分裁定之債權人,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30條第3項,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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