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冷明珍
  • 法定代理人
    王德鑫、紀明華

  • 原告
    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坤霖精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17號 債 權 人 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鑫 代 理 人 蔡易紘律師 債 務 人 坤霖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陸萬柒仟元或等值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在新臺幣肆仟壹佰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以新臺幣肆仟壹佰萬元或等值之銀行發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單為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為達成自動化生產目標,於民國109 年7月16日、109年9月8日與債務人簽訂訂貨合約書,由債權人向債務人購買第一期及第二期圓片自動化輸送系統,買賣價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6,161,350元。詎債務人所交付之系爭圓片自動化輸送系統進行組裝測試時,頻頻故障,不僅無法達到約定自動化功能,甚至造成其他原本可正常運作之機台當機,經債權人發函催告債務人交付符合債之本旨之圓片自動化輸送系統,債務人均未履行,債權人不得已以存證信函通知債務人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全數價金,現債權人已起訴由鈞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33號民事事件審理中。 本件債務人已拒絕返還價金,且債務人之資本額與債權人之債權額相差懸殊,又債務人名下之不動產均已設定高額抵押權,債務人之現存既有財產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有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再債務人銀行帳戶之現金僅餘730餘萬 元,相較110年度財產減少幅度高達81.5%,顯見債務人有浪 費財產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狀態之情事。債權人前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在1,500萬元之範圍內為 假扣押,業經鈞院裁定准許在案,為維護債權人之權益,爰再追加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在4,1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以防止債務人脫產,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對債務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該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同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有 規定。是關於假扣押之原因,應由債權人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尚難逕以擔保取代釋明之欠缺。所謂釋明者,為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僅在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即可。又「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再所謂假扣 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情形均屬之。 三、經查,債權人就其假扣押之請求,業據提出訂貨合約書、存證信函、領款簽收單、民事起訴狀、律師函、公司基本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第三人陳報扣押金額狀、台中商業銀行總行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等影本為證,堪認其就假扣押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就假扣押原因部分,依債權人提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債務人公司基本資料,債務人資本總額為3,800萬元,與債權人之債權額5,600餘萬元相差懸殊;另債務人名下雖有數筆不動產,惟不動產均已設定高額抵押權,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佐,則債務人名下之不動產是否足敷清償債權人之債權,尚非無疑;又債務人經債權人前聲請假扣押執行債務人之銀行存款,僅扣得730餘萬元,顯見 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堪認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雖其釋明尚有不足,惟債權人既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本院認為其釋明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故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527 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黃佑怡 附錄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