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8號
- 聲請人
- 賴世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夏家豪即光輝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人雖以夏家豪即光輝企業社為相對人,惟查光輝企業社係屬獨資商號,其與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光輝企業社本身並無權利能力,此有經濟部商業登記基本資料一份在卷可稽。而光輝企業社之負責人為夏家豪,依其戶籍謄本所示,核其戶籍設於嘉義縣義竹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