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61號
- 聲請人
- 新富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俊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辜明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辜明政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112年5月1日兩次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一)銷貨單、統一發票上載客戶名稱、買受人均為政威起動機械企業社,該企業社組織類型為合夥,故釋明本件為何得逕以該企業社之負責人為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二)釋明本件貨款約定之清償日已屆期或已催告還款。(三)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聲請人已分別於112年4月17日、112年5月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