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字第168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1 日

債權人
鉦川鐵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慈
債務人
宏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皓

上列當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固得聲請假扣押,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所稱「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之原因」者,本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祇須合於該條項「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即足當之。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或債務人同時受多數債權人之追償,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4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鉦川鐵件有限公司主張其承攬相對人宏達機械有限公司之工程,工程總費用分為新臺幣(下同)1,155,000元、420,000元、1,050,000元,聲請人迄今已給付1,195,000元,仍欠1,070,000元未給付,經聲請人通知相對人給付,聲請人迄今未為給付,且相對人對外因大量發包而積欠債務,聲請人為恐債權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陳明願供擔保,並提出、工程再承攬切結書、統一發票、匯款單、存證信函、臺南市政府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卡、戶籍謄本、名片、郵件收件回執、屏東縣政府函、信封請款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888號裁定、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069號支付命令等件為證,聲請本院就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固據其上開文件以對假扣押之請求為必要之釋明。雖相對人業就聲請人所核發之支付命令異議足認相對人就聲請人之債權斷然堅決拒絕給付,惟依上開裁定要旨觀之,聲請人尚需釋明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或債務人同時受多數債權人之追償,始足釋明本件具備假扣押原因。本院乃分別於民國112年10月3日、112年10月13日發函通知債權人釋明相對人除本件債務外,尚有其他債務至其負債與其資本差距懸殊,聲請人雖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上開支付命令,惟該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王建皓,自不能認已為釋明,另聲請人一具狀陳稱次包商礙於無法全額受償風險,不願提供相關契約與陳報人,亦屬自陳就假扣押原因未釋明。且依據相對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顯示,聲請人資本總額為1,000,000元,亦難認相對人之財產與聲請人之債權相差懸殊。而聲請人另就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債務人同時受多數債權人之追償等假扣押原因全然未提出可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故應認相對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未釋明而非釋明不足,從而聲請人本件所請即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