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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4104號

給付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3 日

債權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代理人
周昀蓉
債務人
沈冠良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宏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又未指明其他標的物所在地,惟第三人公司址設桃園市大園區,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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