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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吳福森

原告
盛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萬霖
被告
強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呈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複代理人
劉東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00月0日下午2時28分宣判。惟112年10月5日適逢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月00日下午2時28分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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