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8號
- 上訴人
- 宏達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鉦川鐵件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9,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建字第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鉦川鐵件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9,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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