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劉俊明
- 代理人
- 劉興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 ,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所 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或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更 生前6個月即111年12月至112年5月之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 (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現 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 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義務人劉色桐、陳瑛鷹、陳又瑄、劉 品妍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10年6月14日 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㈥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名稱、種類 ?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現存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數額? 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義務人劉色桐、陳瑛鷹、陳又瑄、劉 品妍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 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育嬰津貼等)、年金等其他政府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 ,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 請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㈩提出聲請人名下1部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福特六和廠牌、2 014出廠)之行照影本及現值估價單。 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義務人劉色桐、陳瑛鷹、陳又瑄、劉 品妍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劉色桐之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應受扶養人劉色桐、陳瑛 鷹、陳又瑄、劉品妍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聲請人 之兄弟姊妹)?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 ,及其與劉色桐、陳瑛鷹、陳又瑄、劉品妍之關係。並說明扶 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 關文件證明。 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關於「聲請前兩 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總計:新台幣55,000元」、「 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每月新台幣數額 115,374元」,請聲請人查明此部分之記載是否有誤?查明後 ,請提出正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必要支出中有 列明房貸(每月房貸18,500元)、和潤車貸(每月車貸18,531元) ,請陳報該房貸、車貸提供擔保之不動產、汽車之標的為何? 所有權為何人所有?並提出該不動產(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 謄本、汽車行照影本。 補正說明聲請人、受扶養義務人劉色桐、陳瑛鷹、陳又瑄、劉 品妍「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2年雲林 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 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 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 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