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冷明珍
- 法定代理人鍾義雄
- 原告翰興農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翰興農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鍾義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亦未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提出相關證明及補正相關資料,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112年12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5日內,補正裁定所載事項,並據此查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用,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14日、112年12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固於112年11月21日、112年12月27日先後具狀陳報債權人清冊、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翰興農產有限公司燃料稅欠稅資料、翰興農產有限公司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欠繳資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2年11月14日函、全 民健康保險繳款單、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暨滯納金繳款單、翰興農產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惟聲請人迄未補繳聲請費,亦未補正提出聲請宣告破產時所應附具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等,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梁靖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