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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楊昱辰
  • 法定代理人
    陳信志、江資薇

  • 上訴人
    陳○蓓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陳○蓓 法定代理人 陳信志 江資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勝鴻、龍裕交通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6,7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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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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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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