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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繼字第29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鍾世芬

聲請人
慈○寺 設雲林縣○○鄉○○村○○○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琴
關係人
陳○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陳○興地政士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000號、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利害關係人即遺產受贈人,因被繼承人業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死亡,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不明,且無親屬會議,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請求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後,大陸來臺之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不能管理遺產者,應由主管機關以法定遺產管理人之地位管理,毋庸聲請法院裁定選任。至非大陸來臺之退除役官兵死亡而有前開情形,則應依民法第1177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司法院82年4月27日﹝82﹞秘台廳民三字第04938號函釋可資參照)。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甲○○雖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列管之榮民,惟其並非大陸地區來臺之退除役官兵,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依據上開函釋,自無法適用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由設籍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合先敘明。

四、次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死亡證明書、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代筆遺囑、郵政定期儲金存單及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明細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調取被繼承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閱核無誤,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詢戶政機關查明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戶籍資料,查知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其內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均已亡故,其中被繼承人之姊○氏○○(次女)已出養(於日治時期昭和4年3月10日養子緣組入戶);○氏○○(四女)亦已出養(養父○○、養母○○○),且均查無終止收養之情,有雲林○○○○○○○○113年1月5日雲○戶字第113000003號函在卷可參,足證被繼承人所遺遺產確屬無人承認繼承之狀態,參以本件未有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資料,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選定遺產管理人,洵屬有據。

五、關於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經本院徵詢轄區登錄之專業人士是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經地政士陳○興表示同意擔任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其出具之同意書及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在卷可按,本院審酌關係人陳○興現為執業地政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定應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陳○興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繼字第29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