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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蔡碧蓉
  • 法定代理人
    楊連傳

  • 原告
    生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31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生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傳 訴訟代理人 王炳曜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昌容生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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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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