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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號

交付帳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蔡碧蓉

原告
簡裕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毅弘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應將訴外人威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近十年依章程第13條應於每屆會計年終了後,由董事造具請各股東承認之表冊,造冊交付原告。被告應於每月10日提供威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上個月之報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合約等文件,於威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交付原告以影印、拍照等方式查閱,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原告關於第一、二項聲明部分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3,799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3,799元,另原告第三項聲明與首開第一、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不同,且非同時存在,亦無主從關係,非其附帶請求,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723,799元【計算式:1,650,000元+73,799元=1,723,799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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