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偉銘

上訴人
即原告
謹億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彩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睿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3,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