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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0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蔣得忠

原告
結進不鏽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昌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 律師

陳敬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富鑫國際有限公司、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6,002,242 元【計算式:27,906(斗六市○○段000 地號土地拍定之每平方公尺價格)× 15,387.44 (上開土地被占用面積)+30,439(同段136 地號土地拍定之每平方公尺價格)× 8,101.46(上開土地被占用面積)=676,002,24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27,27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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