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0號
- 原告
- 結進不鏽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瑞昌
- 訴訟代理人
- 鄭渼蓁 律師
陳敬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富鑫國際有限公司、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6,002,242 元【計算式:27,906(斗六市○○段000 地號土地拍定之每平方公尺價格)× 15,387.44 (上開土地被占用面積)+30,439(同段136 地號土地拍定之每平方公尺價格)× 8,101.46(上開土地被占用面積)=676,002,24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27,27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