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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楊昱辰

上訴人
簡士翔即富森土木包工業(原名簡士翔即楙江土木

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消防局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37,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6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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