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6號
- 上訴人
- 簡士翔即富森土木包工業(原名簡士翔即楙江土木
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消防局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37,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6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66號
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消防局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37,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6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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