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7號
- 原告
-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淑鎭等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聲明請求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331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7日製作之分配表所載就被告沈淑鎭所分配之無期間利息應由新臺幣(下同)1,439,587元剔除719,794元,更正為719,793元、無期間違約金應由1,439,587元,剔除1,439,587元,更正為0元,亦即被告沈淑鎭應減少分配2,159,381元。依前揭規定,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合計為2,159,381元【計算式:719,794元+1,439,587元=2,159,38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59,3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