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7號
- 原告
-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慶
- 被告
- 沈淑鎭
- 訴訟代理人
- 蔡政憲
- 被告
- 陳許秀鳳
謝紀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384元。該項裁定已合法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答詢表等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