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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楊昱辰

上訴人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淑鎭、陳許秀鳳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0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59,3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8,5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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