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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3號

給付代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林珈文

原告
蔡爾真
原告
蔡旻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被告
翔久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皓瑋
被告
蔡美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5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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