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4號
- 原告
- 澳鋁輕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LIAO SUIYING(中譯:廖穗穎)
- 訴訟代理人
- 楊善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79,6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6,8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