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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林珈文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孟翰
被告
翰興農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鍾義雄
被告
張琬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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