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蔡碧蓉、黃一馨、林珈文
- 法定代理人雷仲達、鍾義雄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翰興農產有限公司法人、張琬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孟翰 被 告 翰興農產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鍾義雄 被 告 張琬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913,916元,及自民國111年9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1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9,808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304,000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 公債102年度甲類第03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3,913,91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支付命令於修法後,縱因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而告確定,亦僅有執行力而無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既判力,債務人仍非不得就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之存否提起訴訟予以爭執。申言之,104年7月3日以後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固有執行力,但並無 確定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效力,當事人就法律行為或其他關於私權事實如有實質上爭議者,仍非不得依法定程序尋求救濟,且該確定之支付命令既無既判力,債務人仍得作實體上之爭執,債權人為取得有既判力之判決,其再以起訴請求並確認權利義務關係,即難謂無保護之必要。 二、被告翰興農產有限公司(下稱翰興公司)、鍾義雄均抗辯本件債權已經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在案,並據以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獲准,原告再提起本件訴訟顯有重複起訴之情形等語。經查,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0年度司促字第4617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 命被告應向原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029,748元,及 自11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有系爭支 付命令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114頁),惟依前開說明 ,系爭支付命令於確定後僅具執行力,並無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既判力,且被告仍得作實體上之爭執,是原告為取得有既判力之判決而提起本件訴訟,自有權利保護之必要。再者,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所定聲請支付命令之程式「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並不在應表明事項之列,故支付命令命為給付之內容並無從表徵其所由之法律關係,系爭支付命令係經由非訟程序核發,並未經過實質審理,無從認與本件原告所主張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訴訟標的相關,則原告本件起訴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是被告翰興公司、鍾義雄此部分所辯,尚無可採。 三、被告張琬喻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翰興公司因有資金周轉需求,邀同被告鍾義雄、張琬喻為連帶保證人,於109年5月27日向原告申貸中期擔保放款額度5,000,000元,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8成,約定到期日114年5月27日,借款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每月27日繳付本息。嗣被告翰興公司分次借款4,000,000 元、1,000,000元,依借據約定利息自109年5月27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年息1.5%固定計息,另自110年3月27日起至114年5月27日止,依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41%(目前為年息2.5%)浮動計息,惟依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原融通期限由110年3月27日修正延展至110年12月31 日,故本件利息改為自109年5月27日起至110年12月27日止 按年息1.5%固定計息,另自110年12月27日起至114年5月27 日止,依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41%(目前為年息2.5%)浮動計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惟被告翰興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 11年9月26日,所借4,000,000元尚欠本金3,131,131元、另 借之1,000,000元尚欠本金782,785元,二筆借款本金共尚欠3,913,91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下稱系爭債權),經原 告通知催繳,仍未繳納,依授信約定書5條第1項第1款約定 ,被告翰興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餘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應一次清償,又被告鍾義雄、張琬喻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被告翰興公司之債務不履行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 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 ⒉原告願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3期債票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翰興公司、鍾義雄:對積欠的金額沒有意見,對借據及授信約定書也沒有意見,但原告曾就系爭債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執該確定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則原告是否已重複起訴,原告不能因為沒有受償,就一直起訴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張琬喻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為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 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合作商業金庫銀行110年3月30日合金總法金字第1104301129號函、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催告書、中華郵寄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對保證人請求還款催告書、授信約定書3紙等件附卷為證(本院卷第13-44頁)。且被告翰興公司、鍾義雄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並無爭執,另被告張琬喻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 信為實在。原告與被告翰興公司間既成立上開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依據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約定:「立約人對貴 行所負之一切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貴行得隨時收回部分借款或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一部或全部到期: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同條第2項第1款約定:「立約人(即被告翰興公司)對貴行所負之一切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貴行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得隨時收回部分借款或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一部或全部到期: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見本院卷第39-40頁),則被告翰興公司既未依期返還 借款之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是原告請求被告翰興公司給付尚未清償之借款本金3,913,916元,並請求其依約給付利息、違約金,自屬有據。又被告 鍾義雄、張琬喻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913,916元,及自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與法律規定相符,所以斟酌後定相當的擔保金額宣告之。本院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被告翰興公司、鍾義雄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故不予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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