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艾亞斯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嬌艷
- 設雲林縣○○市○○里○○○路○段000 巷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秉銘工程設備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2,1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2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