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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陳秋如
  • 法定代理人
    劉俊清、阮嬌艷

  • 原告
    上海秉銘工控設備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艾亞斯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上海秉銘工控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清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陳彥彣律師 吳信霈律師 被 告 艾亞斯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嬌艷 訴訟代理人 李郁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所載原告「上海秉銘工程設備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海秉銘工控設備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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