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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蔣得忠

  • 被告
    廖思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思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楷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 年9 月19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791,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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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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