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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吳福森

  • 當事人
    許銘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許銘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賴思穎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股票 1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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