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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黃一馨

聲請人
吳崑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5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漢光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西螺分行 112年5月5日 37,472元 QN0000000  002 漢中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西螺分行 112年5月5日 372,900元 Q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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