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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珈文

聲請人
春豐豆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錦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春豐豆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洪錦坤 第一銀行北港分行 112年8月20日 419,615元 R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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