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爭議調解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楊光弘、台灣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卓瑩鎗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楊光弘 相 對 人 台灣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瑩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爭議調解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2年5月24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資方應按附表之金額(新臺幣,元),於民國(以下同)112年5月24日以前,將積欠之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及應休而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匯入黃君等8人之原薪資轉帳 帳戶。」之內容,其中調解方案第三項之附表所示關於聲請人楊光弘請求積欠工資新臺幣58,333元、預告工資新臺幣16,667元、資遣費新臺幣21,806元、應休而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新臺幣5,000元之記載,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及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等之勞資爭議事件,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之調解人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資方應按附表之金額(新臺 幣,元),於民國(以下同)112年5月24日以前,將積欠之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及應休而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匯入黃君等8人之原薪資轉帳帳戶。」,內容達成合意,即相對 人應於112年5月24日以前將積欠聲請人之工資新臺幣(下同)58,333元、預告工資16,667元、資遣費21,806元、應休而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5,000元,共計101,806元,匯入聲請人之原薪資轉帳帳戶,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前揭調解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相對人112年5月25日公告等資料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及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等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之調解人於112年5月24日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 ,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112年5月25日公告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曾百慶